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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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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住民職前訓練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依政府採購法及本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
      原則(以下簡稱委外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二)以補助方式辦理:依行政院所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職訓補助要點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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