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原住民職前訓練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依政府採購法及本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 原則(以下簡稱委外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二)以補助方式辦理:依行政院所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職訓補助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