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適用本要點規定之婦女,為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 者。 前項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依下列規定之日起算: (一)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 (二)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 載離職日之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