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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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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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遴用聘用專員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研究所以上勞工、
      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具四年以上聘用檢查
      員相關工作經驗者。(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二)具六年以上聘用檢查員相關工作經驗,且年度服務績效近三年連續
      考列甲等以上者。
    前項工作經驗及考核等次,不以原服務機關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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