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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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並得接受推薦,其推薦
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
    位主管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應由與請獎事
    實有關之機關(構)、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且運作達五年以上之勞工
    團體或雇主團體(以下簡稱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並應檢附相關事蹟證明文件
。
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
,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後,再將事實表函送本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一、第一項定明本獎章頒給或請頒作業程序。為符本獎章頒發之目的,受獎者須在勞
    動專業領域上具有卓著貢獻或具體成效,除勞動部主動頒給外,並得接受外界之
    推薦請頒,且推薦人員之國籍不限本國籍人士。惟採推薦請頒獎章者,須經服務
    機關(構)、單位與請獎事實有關機關(構)、事業機構或依法設立且運作達五
    年以上之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推薦之程序後,始得向勞動部請頒,所稱依法設立
    且運作達五年以上係以申請日為基準,往前推算五年。
二、為使請頒獎章申請資料齊一,以利後續審查作業,爰於第二項定明事實表格式,
    及應檢附相關文件。
三、考量本獎章係國家榮典之授予,為使推薦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推
    薦人選時審慎為之,爰參考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於
    第三項定明推薦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應對推薦人選之請頒事實確
    實審核、認定及加註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