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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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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
    活動補助者,應於該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工會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經費
      申請表(附表二)、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及出國計畫書(包含大會正式邀請函、發
      表之論文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三)。
    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參與國際性工會會費補助,應於繳納會費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工會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費申請表(附表二)。
(三)國際性工會會員工會之證明相關文件、繳費通知及匯款單據影本(
      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及匯出匯款申請書等)。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三)。
    申請單位逾期申請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案件之同一項目或會費,已獲本部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
    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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