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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貼之適用對象,為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公告花蓮
    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之一並
    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一)農、林、漁、牧業。
(二)住宿及餐飲業。
(三)支援服務業。
(四)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五)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六)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
      製品製造業。
    前項補貼對象,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
    及行業別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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