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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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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期間: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
      月十八日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二)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
      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
      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