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補助期間: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 月十八日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二)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 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 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