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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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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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憑證應由指定之專人負責集中保管,收到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
    內各項記載有無錯誤或不符,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洽請執行分署更
    正;檢查憑證無誤,應逐案登錄電腦資料檔及罰鍰系統管理備查,並
    定期造冊列表連同憑證影本通知主計室列帳。憑證之債權獲償時,應
    將其收回數額登錄於追索之執行電腦資料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執行憑證登錄及保管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