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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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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受聘前,應檢附無刑事犯罪案件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及同意
    公布個人學經歷之聲明書後,由本部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