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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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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執行職務時有具體個案利益,涉及代表單位或有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相關議案
    之審議及表決。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相關議案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委員任期內有前二項情形者,納入下屆委員遴聘之考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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