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務項目及時數: (一)服務項目:本計畫服務項目為指派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至服務契約 履行地,提供服務對象基本日常生活照顧、陪同外出、陪同就醫、 安全陪伴及其他經本部核定之服務。 (二)服務時數:前款服務之時數單次至少四小時以上,如為二十四小時 者須包括十小時休息時數,並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服務對象 需求調整服務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