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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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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項目及時數:
(一)服務項目:本計畫服務項目為指派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至服務契約
      履行地,提供服務對象基本日常生活照顧、陪同外出、陪同就醫、
      安全陪伴及其他經本部核定之服務。
(二)服務時數:前款服務之時數單次至少四小時以上,如為二十四小時
      者須包括十小時休息時數,並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服務對象
      需求調整服務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