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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本計畫每二年辦理一次實地考核;當年度實地考核後之次一年,辦理
    業務輔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為簡化考核作業,考核頻率修正為每二年辦理一次實地考核,並增加輔導規定,於第
一年實地考核後,第二年辦理輔導,如一百十四年實地考核,則於一百十五年辦理業
務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