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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審議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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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