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4
肆、就業週期的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涵蓋面向,包括僱用關係成立前(時)之招募流程與進用;
    僱用關係成立後之工作環境、工作執行方式,以及使身心障礙勞工能
    夠享有與其他員工相同福利之調整。員工之身心障礙情形如發生變化
    ,亦可適用。
一、僱用關係成立前(時)
(一)招募
      1.公告職缺時,清楚描述該職位所需的教育程度、經驗、必要核心
        職務,並以多元格式提供職缺公告、多元管道接受應徵者資料。
      2.面試時,預先設想所有應徵者有需要合理調整的可能,設計無障
        礙的面試流程;聯繫參加面試的身心障礙勞工時,可主動詢問有
        無需要協助事項,盡可能提供合理調整措施,並使其能和其他人
        一樣有公平參與面試或任何評選的機會。
      3.求職者提出調整請求,倘障礙或調整需求不明顯或非屬外顯式障
        礙時,雇主可要求求職者提供說明其障礙和功能限制的合理文件
        ,例如,若是免疫功能不足,可提供證明功能受損的文件。
      4.雇主原則不得違反求職人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
        資料,且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對取得求職者的隱私資料,應予
        以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進用與締約
      雇主與身心障礙勞工於簽訂勞動契約時,得依該身心障礙勞工之個
      別障礙需求約定調整有關事項。例如:
      1.提供身心障礙勞工所需之設施、設備及輔具,或調整工作流程及
        方法等。
      2.協助身心障礙勞工於接受新進員工訓練或在職訓練時,適當延長
        訓練期間,或強化工作輔導等。
      3.依身心障礙勞工的身心狀況及就醫、療養、家庭照顧等需求,調
        整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請假等事項。
      4.共同討論績效或獎金的計算標準。
      5.依身心障礙勞工使用需求提供適當的福利措施。
二、僱用關係成立後
    合理調整可由下列面向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所列內容:
(一)工作環境及軟硬體設施
      1.雇主可透過職場無障礙措施,例如加裝無障礙電梯、廁所、坡道
        ,增加輪椅活動性,確保工作環境符合身心障礙勞工所需。身心
        障礙勞工亦可向雇主提出調整工作場所。
      2.身心障礙勞工亦可與雇主討論所需的軟硬體設施,硬體設施如裝
        備的設置與改裝、信號裝置(警示燈)、大型螢幕或提供客製化
        就業輔具;軟體設施如資訊系統介面無障礙設計、具可近性的溝
        通工具,包括語言、內容顯示等工具,或提供多元格式,易讀易
        懂的文件資訊。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1.雇主可進行工作調整,例如工作內容重新分配、調整工作流程,
        工作重組、或調派其他員工與身心障礙勞工合作。
      2.身心障礙勞工得依身心狀況、通勤時間、就醫、療養等需求,與
        雇主協商調整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請假等事項協
        商調整,惟應以不涉及調整薪資為原則。
(三)績效和薪資
      身心障礙勞工如因障礙原因而減少工作時間或請假,致影響績效或
      薪資,可與雇主協商調整績效或薪資的計算標準。
(四)訓練
      1.可提供身心障礙勞工參加培訓所需的合理調整,例如:訓練場所
        的無障礙設施、措施,並將交通納入規劃等。
      2.雇主可安排較長的訓練期間、提供額外的工作輔導、給予較長適
        應期間、調整評估適用與否的標準、提供就業上有效的教育訓練
        機會,或對於個別化訓練、延長訓練、額外訓練及適應訓練,提
        供職訓指引與考核指標。
(五)福利
      雇主提供福利措施時,例如:餐廳、旅遊、活動、停車位安排等,
      應考量身心障礙勞工的使用需求,盡可能減少使用上的不便性。
(六)升遷
      雇主於考核及升遷等事項,對於身心障礙勞工應有合理的評比標準
      。
(七)職務調整
      勞雇雙方可依身心障礙勞工之個別障礙需求,合理調整職務內容、
      工作流程或調整職位;如確實須調整職位時,則須符合身心障礙勞
      工之工作能力,並優先考量薪資與勞動條件相似的職位。
(八)資遣、解僱、退休
      1.雇主如欲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身心障礙勞工前,應優先衡量
        其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得否透過合理調整加以改善。
      2.雇主於設定裁員的選擇標準時,應考量所提出的標準是否會對身
        心障礙勞工產生不利影響,並依其障礙狀況合理調整該標準。例
        如,以出勤率作為績效考量因素之一時,如該身心障礙勞工時需
        因障礙因素常請假就醫,計算其出勤率的標準即應予調整。
      3.雇主強制身心障礙勞工退休時,應本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
        則,視其身心狀況是否堪任工作而為妥適決定。
      4.對於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得提前請領
        退休金或請領給付的身心障礙勞工,雇主應提供相關資訊並協助
        員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九)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使身心障礙勞工從事工作,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可採取必要的
      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使其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保障安全及健康,
      例如:
      1.針對視覺障礙者,可提供如特製眼鏡、放大鏡、可攜式擴視機、
        視訊放大或語音輸出輔助軟體。
      2.針對肢體障礙者,可提供如作業輔具、樓梯升降椅或輪椅空間。
      3.針對智能障礙者,需提供易讀版訓練教材以利加強危害通識相關
        教育訓練與培訓。
      4.對於危害性化學品,應妥為規劃職業傷病預防機制,強化身心障
        礙勞工適性配工及採取使身心障礙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
        訊的必要措施。
      5.針對身心障礙勞工有心理疾病預防需求者,雇主可僱用或特約勞
        工健康服務醫護及相關人員提供心理諮詢或健康指導。
(十)共融職場
      強化組織成員認識身心障礙勞工特質,彼此理解及尊重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