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就業週期的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涵蓋面向,包括僱用關係成立前(時)之招募流程與進用;
僱用關係成立後之工作環境、工作執行方式,以及使身心障礙勞工能
夠享有與其他員工相同福利之調整。員工之身心障礙情形如發生變化
,亦可適用。
一、僱用關係成立前(時)
(一)招募
1.公告職缺時,清楚描述該職位所需的教育程度、經驗、必要核心
職務,並以多元格式提供職缺公告、多元管道接受應徵者資料。
2.面試時,預先設想所有應徵者有需要合理調整的可能,設計無障
礙的面試流程;聯繫參加面試的身心障礙勞工時,可主動詢問有
無需要協助事項,盡可能提供合理調整措施,並使其能和其他人
一樣有公平參與面試或任何評選的機會。
3.求職者提出調整請求,倘障礙或調整需求不明顯或非屬外顯式障
礙時,雇主可要求求職者提供說明其障礙和功能限制的合理文件
,例如,若是免疫功能不足,可提供證明功能受損的文件。
4.雇主原則不得違反求職人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
資料,且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對取得求職者的隱私資料,應予
以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進用與締約
雇主與身心障礙勞工於簽訂勞動契約時,得依該身心障礙勞工之個
別障礙需求約定調整有關事項。例如:
1.提供身心障礙勞工所需之設施、設備及輔具,或調整工作流程及
方法等。
2.協助身心障礙勞工於接受新進員工訓練或在職訓練時,適當延長
訓練期間,或強化工作輔導等。
3.依身心障礙勞工的身心狀況及就醫、療養、家庭照顧等需求,調
整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請假等事項。
4.共同討論績效或獎金的計算標準。
5.依身心障礙勞工使用需求提供適當的福利措施。
二、僱用關係成立後
合理調整可由下列面向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所列內容:
(一)工作環境及軟硬體設施
1.雇主可透過職場無障礙措施,例如加裝無障礙電梯、廁所、坡道
,增加輪椅活動性,確保工作環境符合身心障礙勞工所需。身心
障礙勞工亦可向雇主提出調整工作場所。
2.身心障礙勞工亦可與雇主討論所需的軟硬體設施,硬體設施如裝
備的設置與改裝、信號裝置(警示燈)、大型螢幕或提供客製化
就業輔具;軟體設施如資訊系統介面無障礙設計、具可近性的溝
通工具,包括語言、內容顯示等工具,或提供多元格式,易讀易
懂的文件資訊。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1.雇主可進行工作調整,例如工作內容重新分配、調整工作流程,
工作重組、或調派其他員工與身心障礙勞工合作。
2.身心障礙勞工得依身心狀況、通勤時間、就醫、療養等需求,與
雇主協商調整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請假等事項協
商調整,惟應以不涉及調整薪資為原則。
(三)績效和薪資
身心障礙勞工如因障礙原因而減少工作時間或請假,致影響績效或
薪資,可與雇主協商調整績效或薪資的計算標準。
(四)訓練
1.可提供身心障礙勞工參加培訓所需的合理調整,例如:訓練場所
的無障礙設施、措施,並將交通納入規劃等。
2.雇主可安排較長的訓練期間、提供額外的工作輔導、給予較長適
應期間、調整評估適用與否的標準、提供就業上有效的教育訓練
機會,或對於個別化訓練、延長訓練、額外訓練及適應訓練,提
供職訓指引與考核指標。
(五)福利
雇主提供福利措施時,例如:餐廳、旅遊、活動、停車位安排等,
應考量身心障礙勞工的使用需求,盡可能減少使用上的不便性。
(六)升遷
雇主於考核及升遷等事項,對於身心障礙勞工應有合理的評比標準
。
(七)職務調整
勞雇雙方可依身心障礙勞工之個別障礙需求,合理調整職務內容、
工作流程或調整職位;如確實須調整職位時,則須符合身心障礙勞
工之工作能力,並優先考量薪資與勞動條件相似的職位。
(八)資遣、解僱、退休
1.雇主如欲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身心障礙勞工前,應優先衡量
其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得否透過合理調整加以改善。
2.雇主於設定裁員的選擇標準時,應考量所提出的標準是否會對身
心障礙勞工產生不利影響,並依其障礙狀況合理調整該標準。例
如,以出勤率作為績效考量因素之一時,如該身心障礙勞工時需
因障礙因素常請假就醫,計算其出勤率的標準即應予調整。
3.雇主強制身心障礙勞工退休時,應本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
則,視其身心狀況是否堪任工作而為妥適決定。
4.對於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得提前請領
退休金或請領給付的身心障礙勞工,雇主應提供相關資訊並協助
員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九)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使身心障礙勞工從事工作,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可採取必要的
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使其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保障安全及健康,
例如:
1.針對視覺障礙者,可提供如特製眼鏡、放大鏡、可攜式擴視機、
視訊放大或語音輸出輔助軟體。
2.針對肢體障礙者,可提供如作業輔具、樓梯升降椅或輪椅空間。
3.針對智能障礙者,需提供易讀版訓練教材以利加強危害通識相關
教育訓練與培訓。
4.對於危害性化學品,應妥為規劃職業傷病預防機制,強化身心障
礙勞工適性配工及採取使身心障礙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
訊的必要措施。
5.針對身心障礙勞工有心理疾病預防需求者,雇主可僱用或特約勞
工健康服務醫護及相關人員提供心理諮詢或健康指導。
(十)共融職場
強化組織成員認識身心障礙勞工特質,彼此理解及尊重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