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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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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為辦理認可醫療機構評鑑相關事項之審查,得由職安署組成認可
    醫療機構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辦理評鑑事項。
    評鑑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職安署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
    人;其餘委員由職安署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於大專院校從事職業醫學或職業安全衛生教學三年以上經歷。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職業醫學或職業安全衛生實務工作五年以上
      經歷。
(三)擔任本辦法所定醫療機構認可審議小組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