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適用本計畫之參訓勞工,為受僱事業單位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與其
達成協議同意減班休息,並利用減班休息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且符合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前項參訓勞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但逾六十五
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人員,經其雇主僱用及投保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不在此限。
前二項參訓勞工,以事業單位於本計畫生效前已僱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