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辦理之。
一、勞動部辦理政策規劃後,在執行面向可依業務分工委任所屬機關配合推動相關措 施。 二、另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推展勞政業務屬協力夥伴關係,故相應之事項亦可委辦地方 政府共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