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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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一、勞動部辦理政策規劃後,在執行面向可依業務分工委任所屬機關配合推動相關措
    施。
二、另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推展勞政業務屬協力夥伴關係,故相應之事項亦可委辦地方
    政府共同推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為提升主管機關辦理相關協助措施之彈性,除現行委任、委辦方式外,亦有結合其他
部會機關、法人或團體共同推動以擴大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成效之需,爰增列得委託相
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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