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一、勞動部辦理政策規劃後,在執行面向可依業務分工委任所屬機關配合推動相關措 施。 二、另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推展勞政業務屬協力夥伴關係,故相應之事項亦可委辦地方 政府共同推動。
為提升主管機關辦理相關協助措施之彈性,除現行委任、委辦方式外,亦有結合其他 部會機關、法人或團體共同推動以擴大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成效之需,爰增列得委託相 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