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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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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稱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應維持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僱用規模
      以雇主申請本計畫獎補助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二)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
      及減少工資(以下簡稱減班休息)之情事。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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