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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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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
    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其於中
    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
    一者: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二)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未合於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本條例第三十
      二條第三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
      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
    前項補助對象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與其
    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所生子女已辦理我國戶籍出生登記者,得依
    本要點規定請領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