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之雇主。但不包括公立學 校、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機構。 前項僱用人數之計算,以勞保局計算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始 日之當月保險費時,其勞保局作業系統資料所載當月末日參加就業保 險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