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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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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之雇主。但不包括公立學
    校、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機構。
    前項僱用人數之計算,以勞保局計算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始
    日之當月保險費時,其勞保局作業系統資料所載當月末日參加就業保
    險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