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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
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執行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相關之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經許可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名冊等相
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其保有
、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