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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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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領金額應一次繳還,但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還者,得於本局依法
    移送行政執行前,以書面釋明理由請求分期攤繳,攤繳期數最多以四
    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
    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分期方式如下:
(一)應繳還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二)應繳還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五期為限。
(三)應繳還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四)應繳還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