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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4 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發給經濟補償,應給付至外送員指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法定清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