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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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鉛作業中毒預防,雇主除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尚應依「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與健康分級管理、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
法」規定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及依「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
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規定,對於懷孕中與產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
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其暴露於高危害之鉛工作等事項,為使雇主週延辦理
本法鉛中毒預防之其他安全衛生法規規定,爰增列本條文。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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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爰修正本規則所引用法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