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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4-1
四之一、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
        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
        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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