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40 條
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
    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
    、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當事人申請裁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一定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