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 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 、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當事人申請裁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