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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放棄假期,繼續工作,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以資補
償。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俾勞工有調節身心,恢復疲勞之機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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