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放棄假期,繼續工作,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以資補 償。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俾勞工有調節身心,恢復疲勞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