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僱用勞工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若通行於軌道上之 車輛有觸撞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