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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40 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若通行於軌道上之
車輛有觸撞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等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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