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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40 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
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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