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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0 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二、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
三、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
四、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
五、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弛狀況。
六、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七、設置於排放導管上之採樣設施是否牢固、鏽蝕、損壞、崩塌或其他妨
    礙作業安全事項。
八、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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