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主桿、吊桿、拉索、基礎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 填具人字臂起重桿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 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附表十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