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 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
明定事業機構不依期繳納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者,應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