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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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以利政府之宣導及企業之調整。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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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取消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門檻限制,須與另案修正之就業保險法配合
,相關宣導及準備需時,有關托兒津貼配套措施與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及津
貼發放等事宜亦應整體考量,爰增列第二項。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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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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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補助發放等事宜,應整
體考量,爰修正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