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40 條
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服務契約履行地,其自行聘僱從事製
造工作之外國人與使用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服務契
約履行地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外國人人數,依服務契約履行地受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之參加勞工保
險人數計算。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工業區管理機構,應自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提
供服務之日起,每三個月依第一項規定查核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外國人比率
,並將查核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服務契約履行地自行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及使用從事外展製造工作
之外國人,合計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雇主不得
再指派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提供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最高上限比率,不得超過其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百分
    之四十,並應定期查核本外國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針對服務契約履行地之事
    業單位,已聘有特定製程、特殊時程或附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案之
    外國人,倘使用外展製造工作外國人時,其聘僱及使用人數應合併計算,且不得
    超過前開之百分之四十比率,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三、為執行定期查核機制,經濟工業局指定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應於每三個月(每年二
    、五、八、十一月),將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外國人比率查核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
    關,爰於第二項與第三項明定查核辦理時間與作業方式。
四、為避免服務契約履行地之事業單位經定期查核超過規定比率後,雇主仍指派外國
    人提供外展製造服務衍生爭議,爰於第四項明定通知雇主停止外展製造服務之情
    形。
五、舉例說明,如服務契約履行地之甲廠商已聘有特殊製程案外國人八人,並使用外
    展外國人一人,合計聘僱及使用人數為九人,嗣後甲廠商參加勞工保險人數因故
    減少為二十人,於辦理定期查核當月,以百分之四十計算上限人數為八名,已超
    額一人,外展單位應停止外展製造服務。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