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 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一、為貫徹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 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保障勞工申訴之權益,於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不利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