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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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0 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
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為貫徹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
    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保障勞工申訴之權益,於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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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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