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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0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核發日
期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二月底前發給。
二、四月至六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三、七月至九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四、十月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發給。
前項申請之第一次月退休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
核發至當季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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