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將其年金保險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保險人應將勞工之結算保單 價值準備金金額、年金保險費提繳期間及移轉日期等資料送交勞保局。 依前項結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未達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平均收 益率時,保險人應先予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結算明細表,保險人應以書 面送交勞工。 勞工對前項結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疑義時,保險人應負責說明;有不足 者,應補足之。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已移列至第四項,故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