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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40 條
低溫(液體)儲槽,除依本標準第三十七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溫儲槽使用之金屬,在其經常使用溫度時應特具性。
二、低溫儲槽,應裝置冷凍設備或隔熱材料。
三、低溫儲槽,為防止產生負壓,應就左列設備擇一種以上裝置之。
(一)自動增壓器。
(二)壓力警報設備。
(三)真空安全閥。
(四)均壓管(自其他儲槽或設備導入同類氣體)。
(五)由壓力帶動之緊急停止輸送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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