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辦 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並由分署處分二年不得申請及辦理本計 畫: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五項規定。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辦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署所屬分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四)違反第三十一點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 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