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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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為免資源重疊,限制失業被保險人合併領取政府機關
其他同性質津貼期限。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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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照顧弱勢失業勞工,並考量其他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時薪亦同時調整為新臺幣一
百零二元,爰修正本條文,調高津貼發給標準至新臺幣一百零二元。
-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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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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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作津貼旨在提供臨時性就業安置措施,協助就業能力薄弱之失業者,提升
職場適應與工作能力,以利及早返回一般就業市場。
二、考量臨時工作屬性,津貼以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惟近年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幅
度大於每月基本工資,依現行規定每月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以致每月核給
額度高於月基本工資,影響參加臨時工作之失業者接受推介返回一般就業職場之
意願,與臨時工作津貼之目的未符。
三、為衡平臨時工作津貼與月基本工資之差距,並與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
辦法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一致,爰修正津貼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