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補助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
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課程
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
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
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三)必要時,得邀請前款所列補助類型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四)審查未通過者,分署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分署重行申請,同一年度內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