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一、主動申請終止認可。 二、經國內認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 三、驗證機構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皆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 。 四、驗證機構喪失執行型式驗證業務能力,或有礙公正有效執行型式驗證 業務。 五、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義務原則。 六、逾越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型式驗證及相關符合性評鑑業務。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八、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請核准或變更,或未經核准前,擅自執行 型式驗證業務。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 十、未於第三十九條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 ,逕自恢復型式驗證業務。 十一、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明書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十二、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十三、接受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利益,情節重大。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驗證機構主動申請終止認可或經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等,考量該等驗證機 構具備受託執行公權力之資格,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資格,爰明列 適用之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