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獎勵。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就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卓越貢獻者予以獎勵,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得予獎勵之 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