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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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定明僱用獎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資料等規定。
二、本法第四條適用對象為本國國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及前揭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
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定明申請僱用獎助應檢附受僱勞
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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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第一項第四款酌
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現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
二款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之體例,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將「逾」修正為
「超過」。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