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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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區域服務網絡之職
業傷病通報,爰於第一項定明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辦理職
業傷病通報之內容。
二、為保護個案隱私,第二項定明職業傷病通報資料之蒐集,由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
醫學科專科醫師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等專業人員負責,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為之。
三、第三項定明認可醫療機構應每年提供職業傷病通報內容之分析報告,報告內容包
含疾病診斷與職業暴露類型、個案性別、年齡、行職業別、工作區域及工作年資
等分析資料,以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政策規劃及職業傷病預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