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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0 條
外國技術人力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之旅
宿服務工作,其雇主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雇主符合前條規定自我國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以觀光旅館業及旅館
業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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