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公用事業,關係大眾生活之便利,本法特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無須徵得工會或 勞工同意,可逕行停止其特別休假,但應加倍發給其假期內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