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一 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二 為防止被保險人濫用醫療資源,抑制過度或不適當之醫療,目前世界實施醫療保 險之國家,多已採行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醫療費用措施。本保險為防止被保險人 濫用醫療資源,消除醫療之弊端,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門 診醫療費用之百分之十。惟為顧慮被保險人之負擔能力,另訂但書規定,其負擔 金額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