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及部分文字修正。 三、基於實務上常有因健康檢查後續應採取相關措施而衍生勞資爭議,如適性配工、 復工及健康指導等,有部分事項雖經醫師建議,惟勞資雙方不願配合參採,基於 維護勞動權益及實務需求,爰增訂第五款,將健康指導及健康管理措施,透過勞 資雙方訂定明確應遵守或配合之健康管理措施事項,以資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至第八款遞移為第六款至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