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 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 告標示及措施。 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 二、警示燈、錨標。
一、新增條文。 二、為避免潛水作業中,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潛水人員之作業安全,作 業現場應設置必要之警告標示及措施。
戒護船舶非屬警告標示,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