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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1 條
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
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參照一般立法例規定依本法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
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